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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发《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》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21-04-30动态浏览次数:

印发《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》

各基层党组织:

《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》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
中共日本一品二品区别委员会

2021 年 4 月 29 日




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要求,适应形势的特点和需要,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,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,有利于党组织管理,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,根据《党章》及党员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流动党员系指因挂职进修、出国(境)学习工作、毕业、停薪留职、离岗创业等原因,本人不在学校、党组织关系暂时未转出的党员,以及来我校临时学习、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。

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从实、共同管理、动态管理原则,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,使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组织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

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转移

第四条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,应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。其中有固定地点的党员,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,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;时间在3至6个月的,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,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开具党员证明或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;时间在3个月以内,不纳入流动党员管理范围,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,汇报外出活动情况,按时交纳党费。

第五条 有党员3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超过1个月的,

设立党小组或建立临时党支部,由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负责领导和管理。

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,其组织关系应该及时转接,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,其组织关系可以转到所在街道、社区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学生党员,经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审定,可暂时保留组织关系,毕业学生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时间不得超过2年,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应负责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。

第七条 外出学习、进修和挂职的党员,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,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,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(党员证明信或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);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。

第八条 我校引进人员中的党员,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、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,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应将其及时编入工作所在党支部,同时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。

第九条 停薪留职、离岗创业人员其组织关系原则上应及时转接到所在街道、社区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,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员,经个人申请,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同意,可保留组织关系在原单位。

第十条 出国(境)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:

(一)短期出国(境)党员,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学校。出国(境)逾期(包括续假)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,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应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。

1.党员如期回国,应及时向所属基层党组织汇报出国

(境)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,经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审查,如证明在国(境)外期间确无问题,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。

2.党员超期回国,本人要向所属基层党组织说明理由,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,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。无故超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,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如有严重问题者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有关基层党组织要按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》(组通字〔2007〕27号)文件的有关规定,妥善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等材料的保存或转移工作。

(二)出国(境)长期定居的党员,出境后即停止党籍,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。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,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第三章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

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,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,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,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。

第十二条 对持有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介

绍信来校的,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其来校任务,就近就便编入相应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,各基层党组织应承认其党员身份,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。

第十三条 登记和发证制度。对持有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来校的,由党委组织部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册。登记册的内容包括: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籍贯、学历、入党时间、流出和流入时间、从事职业、外来或外出的详细地址、联系电话、联系人等11项。

第十四条 行前教育制度。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对外出的流动党员进行出行前的教育。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,自觉履行党员义务,学习党内法规,在思想上、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保持党员的先进性。

第十五条 联系人制度。对流动党员的管理,基层党支部根据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情况,建立联系人制度。联系人一般由党支部委员担任,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责任心强、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。

第十六条 学习制度。流动党员要坚持学习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党支部要以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引领外出的流动党员,使流动党员及时地、经常地受到教育。

第十七条 汇报制度。流动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,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,定期汇报情况。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,严格要求自己,每季度至少1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,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,回校必须到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汇报情况。

预备党员应以书面方式每季度向所在党支部汇报情况一次,预备期满前20天要与党支部联系转正事宜,预备党员回校办理转正手续时,应将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交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查验。

第十八条 交纳党费制度。按照党章规定,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。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,但可以经常返回学校的,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,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《党费收缴办法》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,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缴、邮寄、预交或补交,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。

第十九条 检查督促制度。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、连续6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,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,所在基层党委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要进行批评教育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,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